电视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视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1第一章电视安全播出管理
第一条播出机房担负着电视节目安全优质播出的重大责任,机房工作人员应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保证播出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条播出值班人员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下一班人员未到,上一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三条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五不准,一不准擅离职守;二不准在机房内会客;三不准在播出值班时间内做与值班无关的事;四不准在机房内大声喧哗;五不准带入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播出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集中精力监视、监听,一旦出现故障或紧急情况,应紧急启动《***广播电视台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及时排除故障,确保播出信号不中断,并立即上报部门主任。
第五条节目播出须严格按照节目串联单进行,不准擅自更改播出内容和程序。节目部门更改串联单,需提供《***广播电视台节目更改播出通知单》,由分管台领导签字,方可更改节目串联单。值班人员须详细记录更改情况,认真填写播出值班日志。
第六条不得随意改动播出系统设备设置。值班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更改播控计算机、字幕机、硬盘播出等计算机设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修改,应详细记录修改前修改后的数值,向下一班移交,并报告分管副台长。
第七条值班人员值班当天严禁饮酒,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第八条严禁值班人员在播出计算机、字幕机上玩游戏,值班期间严禁在播出机房上网。
第九条做好机房安全工作,保持播出机房清洁。播出机房控制台上不准放置报刊杂志、茶杯;机房禁止吸烟、吃零食;播出结束后必须关闭播出机房空调电源,离开机房时关闭机房照明。
第十条播出机房的设备、仪器和附件不准随意外借,经批准借出的设备进出必须试机验收。
第十一条严格履行请假制度。机房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一天以内由分管副台长批准,超过一天须向技术管理中心主任请假。无特殊情况值班人员不准私自调班,确因有要事处理,须由双方向播出分管副台长提出,经同意后方可调班。
第十二条违反以上制度,不遵守规范操作,造成停播、劣播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实行处罚。
第二章电视播出值班规程
第十三播前准备工作
a)播出值班人员应在正式播前半小时到岗,查看上一班值班记录,了解播出系统运行状况。
b)调出当日的播出程序,认真核对总编室节目单与播控计算机播出程序二者是否一致。硬盘播出按正常操作规程进行发送、确定播出位置、素材验证,核查与播出计算机串联单是否一致,并检查播出磁带。
c)依据中央电视台(gps时钟)的标准时钟播出控制计算机。检查播出开关pgm、pst切换、应急开关位置、监视、监听设备是否正常;检查播出系统通路措标是否正常;检查录像机面板遥控开关、音量电平钮、rf指示是否在正常位置。
d)播出前十分钟必须收看有线回来的播出信号,发现问题应积极与有关传输机房联系。
第十四条播出运行中
1、值机人员当班期间不得擅离岗位或会客。集中精力进行操作,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杜绝人为事故。打电话尽量简短,保证电话线路畅通。
2、认真检查各路播出信号监视器的图像、音量是否正常和节目转换前pst是否预置正确。临时取消节目时,应检查串联单中前后节目播出录像机机号安排,保证有足够时间装带。
3、节目转换时应注意切换是否正确,并核对下一条待播节目。严禁在节目转换前后2分钟离开操作岗位,注意观察有线回来的信号,发现异常应积极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发生的各类节目、技术和人为事故要认真如实记录,第一时间向分管副台长报告。
4、负责制作和播出本频道广告角标、电视剧片名,完成飘字幕操作,按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记录。
5、如遇故障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播出信号不中断,同时向带班人员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确定并处理故障设备,作好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交接班
1、接班人员须提前15分钟到岗。接班人员未到位,当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2、当班值班员要向接班值班员说明播出运行情况,移交节目磁带、字幕播出情况记录等。
3、交接班期间发生的播出事故由当班值班员负责,交接班之后发生的播出事故应由接班值班员负责。
4、根据总编室节目串联单核对播控自动播出程序及硬盘播出位置,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5、检查系统设备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6、注意查看机房告示栏通知,明确临时播出任务。
7、机房内的维修工具、应急用的视、音频跳线及机房备用设备等由当班值班员负责管理,交接班时要清点,如有丢失应在值班日志详细记录原因,并由交班人签字。
第十六条播出结束
1、晚班值班员负责准备第二天节目串联单的机型安排和节目播出磁带分配。
2、播出结束须关闭电视墙、播出录像机、播控计算机、播出字幕机,离开播出机房时须关闭机房照明和空调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七条播出机房带班人职责
机房带班人督导各频道播出值班人员,处理突发事故,贯彻“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广播电视技术总方针,做好安全播出。
1、熟悉掌握各频道播出系统设备的性能和操作方法
带领本班值班人员,搞好安全播出,督促各播出频道值班人员做好播出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各频道播出系统运行正常。
2、巡视机房播出设备运行状况,检查主备信号、负责自动播出网络和硬盘播出的日常维护。
3、负责播出系统配电机房设备维护,定时检查ups电源及市电电压主备路工作状态,协助值班人员处理播出当中发生的故障,认真填写播出设备日监测值班记录表。
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不得随意离开机房,有事需要离开时必须与播出机房带班人员说明。当班值班人员有事临时离开机房时,带班人员负责顶替值班员的工作。
5、负责督促各个播出机房值班人员搞好机房卫生,保持播出机房和播出控制台面的整洁。
第三章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播出机房出现的事故要立即逐级上报,发生事故要一事一报,急事急报,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下列事故应立即上报
1、政治性播出事故
2、30秒以上的停播事故
3、较严重的播出技术质量事故;
4、错播、误播事故:
5、 ……此处隐藏3108个字……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受到侵扰或者发现异常信号时,应当立即切断异常信号传播,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倒换正常信号;
(二)发现无线信号受到干扰时,应当立即报请所在地人民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排查干扰;
(三)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或者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在保证人身安全、设施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播出;
(四)恢复节目信号播出时,应当遵循“先中央、后地方;先公益、后付费”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播出突发事件的分类、级别和处置原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将预案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投入必要的资金用于应急资源储备和维护更新,应急资源储备目录、维护更新情况应当报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在紧急状态下,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应急资源的统一调配,确保重要节目安全播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
(三)组织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
(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
(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第三十六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安全播出风险评估等安全播出日常管理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了解与安全播出有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告;建立健全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错监;建立健全指挥调度系统,保证快速、准确发布预警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广播电视监测、指挥调度机构的工作,向其如实提供节目信号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任何组织、个人有权对违反安全播出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有关安全播出的举报,应当进行记录;经调查核实的,应当通知有关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并督促其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造成广播电视技术系统严重损害的;
(三)对特大、重大安全播出事故、事件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
(三)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
(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
(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
(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
(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第四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播出,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其中,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及相关活动参与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技术系统,指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有关的系统、设备、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统称。包括: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发射系统以及相关监测、监控系统,相关供配电系统,相关附属设施(含机房以及机房内空调、消防、防雷接地、光电缆所在杆路、管道,天线所在桅塔等)。
紧急状态,指发生安全播出特大、重大安全播出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恢复播出或者消除外部威胁对安全播出的影响时的状态。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xx年2月6日起施行。1992年6月17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系统技术维护运行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4月2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和20xx年8月2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缆线安全防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电视安全管理制度3为了搞好以防火、防盗、防灾害等事故为中心的安全预防工作,保障电视台工作人员人身和仪器器材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校园电视台安全工作要坚持责任制,切实抓好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工作认真落实到实处。
二、校园电视台要建立有关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校园电视台的工作阵地除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四、为了保障设备的安全,工作人员要做好贵重物品的使用详情记载。
五、每天下班前,要切断不使用的电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等。
六、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经常检修,维护下按路以及通风、防火设备等。
七、如发生不安全紧急情况,要及时报警。
八、凡违反安全规定造成的事故,要及时上报,不准隐瞒不报,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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